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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两会政府工作报告明确提出,加快完善数据基础制度,深化数据资源开发利用,促进和规范数据跨境流动。浙江大学教授、网络空间国际治理研究基地首席专家,工信部信息通信经济专家委员会委员王春晖在接受《人民邮电》报记者采访时指出:“加快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是深化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的先导工程;截至目前,我国已经形成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1+3’政策体系,这将极大地激发公共数据资源的供给动力和利用活力。”
“1+3”政策体系形成充分释放公共数据资源的要素价值
王春晖指出,2025年3月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数据局公布的《公共数据资源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简称《暂行办法》)、《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实施规范(试行)》(简称《实施规范》)、《关于建立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价格形成机制的通知》(简称《价格形成机制》)于当日起同时生效。至此,我国已形成以《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的意见》(简称“两办”《意见》)为基础,以《暂行办法》《实施规范》《价格形成机制》为三大支柱的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1+3”政策体系。
“这是我国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的里程碑事件。”王春晖指出。他认为,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1+3”政策体系的建立对于释放公共数据资源的要素价值,充分发挥公共数据资源的放大、叠加、倍增效应,赋能实体经济,驱动新一代人工智能创新,完善数据资源制度生态,构筑国家竞争新优势,具有划时代的重要意义。三项政策文件的实施,将更好发挥公共数据资源在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中的先导作用,引领带动全社会数据资源融合应用,赋能我国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暂行办法》明确了“公共数据资源”的内涵:“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依法履职或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产生的具有利用价值的数据集合。”王春晖表示,当前,AI大模型的发展,需要高质量、大规模、多样性的数据集,而公共数据是覆盖领域最广、质量最高、价值潜能最大的基础性战略资源。在重点行业领域建设高质量的公共数据集,对于支撑人工智能在重点行业领域的应用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王春晖强调,高质量数据集的建设需要打造高质量的数据标注产业,特别是结合文本、图像、视频、语音等多模态数据标注需求,强化跨领域跨模态语义对齐、4D标注、大模型标注等数据标注领域的关键技术攻关和应用,推动人工智能数据标注产业规模化、标准化、集约化发展。
明确授权运营的责任边界
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是一项全新的制度,属于数据产权结构性分置制度的核心。王春晖指出,“两办”《意见》与《实施规范》对其进行了统筹部署,明确了授权运营的责任边界。
“两办”《意见》要求加强对授权运营工作的统筹管理,《实施规范》则进一步细化了授权运营的规则和流程。《实施规范》从基本要求、方案编制、协议签订、运营实施、运营管理等五个方面,明确了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工作的决策流程、实施路径和管理要求。王春晖表示,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制度是一项全新的制度安排,其中授权运营的主体资格和责任划分是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领域中的一个基础性问题,涉及“实施机构”和“运营机构”的责任范围。
首先,公共数据资源的授权主体是持有公共数据资源的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国家行业主管部门,授权内容包括公共数据资源的治理、开发,并面向市场公平地提供数据产品和技术服务。上述机构在开展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时,统称为“实施机构”。
其次,按照规范程序获得授权运营的组织为“运营机构”,运营机构除必须具备法人资格外,还应符合《实施规范》设定的必备条件,包括资金、管理、技术、服务、安全能力等。运营机构应当严格在授权范围内对公共数据资源进行开发运营。《实施规范》明确提出一项禁止性规定:运营机构不得直接或间接参与授权范围内已交付的公共数据产品和服务再开发。
创新定价范围和管理路径
“两办”《意见》强调:发挥好价格政策的杠杆调节作用,加快建立符合公共数据要素特性的价格形成机制。对此,王春晖指出,“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价格管理是一项全新的工作制度,管理方式上要适应公共数据要素的特性,实现既‘放得开’又‘管得住’的目标,构建科学合理的价格机制。”。
鉴于公共数据资源的公益性特征,我国对公共数据产品和服务的收费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格,并按照“补偿成本、合理盈利”的原则核定最高准许收入,包括经营成本、准许利润和税金。
《价格形成机制》明确了公共数据资源加工形成的数据产品和服务实行两级定价目录:一是国家数据管理部门设立或指定登记机构登记的数据产品和服务,按程序纳入中央定价目录;二是地方数据管理部门设立或指定登记机构登记的,按程序纳入地方定价目录。
综上所述,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1+3”政策体系具有整体性、协调性、可操作性等特点,将在有效实施中充分发挥价值和作用。王春晖表示,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恰似“车之两轮”相辅相成,期待“1+3”政策体系充分释放公共数据资源的要素价值,助力数字经济腾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