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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国务院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条例》共7章53条,旨在统筹推进消费环境建设,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进一步完善网络消费相关规定。
在消费者的权利和经营者的义务方面,《条例》提出,经营者采取自动展期、自动续费等方式提供服务的,应当在消费者接受服务前和自动展期、自动续费等日期前,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经营者通过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在其首页、视频画面、语音、商品目录等处以显著方式标明或者说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消费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或者排除、限制消费者选择其他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经营者不得在消费者不知情的情况下,对同一商品或者服务在同等交易条件下设置不同的价格或者收费标准;经营者应当依法保护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时,不得过度收集消费者个人信息,不得采用一次概括授权、默认授权等方式,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消费者同意收集、使用与经营活动无直接关系的个人信息;直播营销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明确消费争议解决机制,发生消费争议的,直播营销平台经营者应当根据消费者的要求提供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相关信息以及相关经营活动记录等必要信息。
此外,《条例》明确了消费者协会履职要求,强化预付式消费经营者义务,规范消费索赔行为,明确政府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职责,对违法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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