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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江苏省人民政府发布《江苏省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提出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坚持“原始数据不出域、数据可用不可见”,维护国家数据安全,保护个人信息和商业秘密,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激发开发主体高效利用公共数据的积极性,释放公共数据要素价值,丰富数据产品供给。
在数据运营方面,《办法》提出,数据产品交易应当严格遵循场内交易原则,开发主体应当将数据产品在依法设立的数据交易场所进行登记管理和交易,并接受价格主管部门对公共数据价格的监测。运营主体与开发主体的交易应当在依法设立的数据交易场所登记。
在数据监督管理方面,《办法》提出,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坚持“谁运营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落实数据安全责任和合规责任。网信部门会同数据主管部门、公安及行业主管部门等建立健全数据安全协同监管机制,明确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各主体全过程的安全责任,加强对两级主体的安全监督检查,包括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制度、技术及安全评估、应急预案、个人信息保护、数据出境安全等情况,推动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安全有序规范开展。 (苏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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